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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wèi)助理醫(yī)師考試的機構組織

2013-10-12 11:44 醫(y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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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衛(wèi)助理醫(yī)師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y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jù)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于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并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距筆試考試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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