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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劣藥的定義及論處原則

2020-04-21 12:49 醫(yī)學教育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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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學教育網(wǎng)小編整理了針對劣藥的定義及論處原則如下,請各位考生仔細查看。  

《藥品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生產(chǎn)(包括配制)、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chǎn)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jīng)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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