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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產(chǎn)期用藥原則簡介

2015-11-04 09:18 醫(yī)學教育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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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產(chǎn)期用藥原則簡介:

圍產(chǎn)期用藥后有胎盤轉運和乳汁轉運特點,除遵守一般用藥原則外,應考慮到孕婦和胎兒雙方的因素,權衡其利弊,合理用藥,防止孕期濫用藥和不敢用藥兩種偏向。

(一)對生育年齡有受孕可能的婦女用藥時,注意月經(jīng)是否過期,排除早孕可能。

(二)孕婦患病應及時明確診斷,由有經(jīng)驗的醫(yī)生決定是否需要終止妊娠和采用何種治療。不經(jīng)醫(yī)生指導,亂用濫用藥可對胎兒造成不良影響;發(fā)病不治或拖延治療不僅對母體有害,也可對胎兒造成不良影響。孕婦用藥應遵守以下原則:

1.根據(jù)孕婦病情需要,選擇療效確實且對胎兒比較安全的藥物。醫(yī)|學教育網(wǎng)搜集整理能用已證實的安全有效的藥物就不用尚難肯定對胎兒是否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藥物;能單獨用藥就避免聯(lián)合用藥;早期妊娠用藥多考慮致畸影響,中晚期妊娠用藥多考慮毒副作用。

2.恰當掌握用藥劑量、時間和給藥途徑。用量不宜太大,以最小有效劑量為原則。療程不宜太長,病情控制即停藥。根據(jù)需要選擇用藥途徑,用于治療胎兒的,可考慮宮腔給藥,如羊膜腔注射地塞米松促胎兒肺成熟。

3.妊娠晚期、分娩期用藥要考慮到藥物對新生兒的影響。如4小時內(nèi)可能分娩者,不宜注射嗎啡,避免新生兒呼吸抑制。

4.哺乳期不要隨便用藥。因治療需要用藥者,一般不需中斷哺乳,可在哺乳后即服藥盡可能推遲下次哺乳,延長服藥至哺乳的間隔時間,以減少乳汁中的藥物濃度。

5.對已用過對胎兒有不良影響藥物的孕婦,應根據(jù)藥物的性質、用量、用藥時間長短及用藥時胚胎或胎兒所處時期綜合判斷,慎重決定終止妊娠問題,早孕期用過明顯致畸作用的藥物者,應考慮終止妊娠。如需繼續(xù)妊娠,應作產(chǎn)前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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