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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處置條例

2015-04-07 10:25 醫(y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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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學教育網整理了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中食品召回處置條例如下: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條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xiàn)資源循環(huán)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jù)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guī)格、生產日期、批次、數(shù)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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